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管理、使用 ( 103 年 04 月 16 日)
第10條
中科院對管理之公有財產,應注意保養及整修,不得毀損、棄置。不動產 應派員定期巡查,不得有被占用情事發生。

報廢之公有財產應依公有財產相關規定妥為後續處理,其變賣所得應報繳 公庫。

前項報廢應依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規定,由院長核定後報監督 機關備查;報廢之公有財產未達使用年限或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以重大 事項陳報監事審核後,報監督機關依相關規定核定。

報廢之公有財產如為土地改良物或房屋建築,除應依規定辦理產籍註銷手 續外,其後續處理不得為標售變賣。拆除前應陳報監督機關備查;拆除後 如有變賣價值之拆卸物資,應依前項規定辦理變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