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4 年 01 月 16 日)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受贈收入。
三、接受委託研究、製造、技術移轉及服務收入。
四、提供各項服務、加工、產品銷售及勞務收入。
五、醫療收入。
六、研發特許權收入。
七、教學實習收入。
八、委託經營之租金及權利金收入。
九、相關事業之投資及融資收入。
十、附設營運項目收入。
十一、本基金孳息收入。
十二、其他有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