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4 年 01 月 16 日)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受贈收入。

三、接受委託研究、製造、技術移轉及服務收入。

四、提供各項服務、加工、產品銷售及勞務收入。

五、醫療收入。

六、研發特許權收入。

七、教學實習收入。

八、委託經營之租金及權利金收入。

九、相關事業之投資及融資收入。

十、附設營運項目收入。

十一、本基金孳息收入。

十二、其他有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