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4 年 01 月 16 日)
第1條
為辦理軍品研發及生產,提升醫學教育及研究,提供國軍與民眾醫療及官 兵服務,推展國軍福利及文教,提倡軍人儲蓄,落實國軍副食供應等作業 ,特設置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 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刪除)
第3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國防部為管理機關。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受贈收入。

三、接受委託研究、製造、技術移轉及服務收入。

四、提供各項服務、加工、產品銷售及勞務收入。

五、醫療收入。

六、研發特許權收入。

七、教學實習收入。

八、委託經營之租金及權利金收入。

九、相關事業之投資及融資收入。

十、附設營運項目收入。

十一、本基金孳息收入。

十二、其他有關收入。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教學訓練、實習及研究發展支出。

二、承接委託研究、製造及技術服務支出。

三、各項服務、加工、產品生產、銷售、推銷費用及勞務支出。

四、醫療支出。

五、研發特許權支出。

六、科技成果維護及推廣支出。

七、依規定或核定之提撥補助及獎勵(助)金支出。

八、相關事業之投資及融資支出。

九、推展官兵文康活動及服務費用。

十、補助軍人優惠儲蓄存款利息差額支出。

十一、因委託經營所發生之支出。

十二、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三、其他有關支出。

第6條
(刪除)
第7條
(刪除)
第8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9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或其他短期票 券。

前項金融債券及其他短期票券之發行公司,應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信 用評等事業之機構評定為一定等級以上。

前項規定之一定等級,由國防部定之。

第9-1條
本基金之資金,得與國防部主管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或國軍營舍及設施 改建基金以計息方式互相融通;其作業程序,由國防部另定之。

第10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11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12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13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14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一條規 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