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工業發展基金設置條例  ( 95 年 12 月 27 日)
第3條
本基金用途如左:

一、有關國防科技研究及發展之支出。

二、有關引進國防與相關重工業及精密工業新技術之支出。

三、有關配合國防需要,建立或擴大生產國防武器能力,發展新產品必需 設備投資、貸款或補助之支出。

四、有關國防所需高級科技人才培育及延攬之支出。

五、有關團體或個人設計與發明獎助之支出。

六、其他與發展國防工業有關之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