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軍車之使用管理 ( 105 年 08 月 05 日)
第9條
軍車使用管理規定如下:

一、軍車機件保養修護,應依照各型車輛技術手冊規定實施,其轉向機、 煞車、燈光、方向指標(戰鬥車除外)、擋風玻璃、雨刷、保險桿、 喇叭、輪胎、安全帶及其他有關安全機件,須保持正常有效。

二、軍車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得超過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其管 制作業權責劃分及稽查實施與舉發案件之處理,由憲兵指揮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