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軍車之使用管理 ( 105 年 08 月 05 日)
第8條
汽車集用場分地區性汽車集用場及單位汽車集用場,其場地設施、作業、 人員編組、駕駛安全教育、管理考核、車材油料補給及保養修護後送等由 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