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違規處理及處罰 ( 105 年 08 月 05 日)
第72條
本辦法規定車屬正、副主官、政戰人員主管及車輛管理人員應受連帶處分 者,以查明其確實未盡監督、管理檢查之責任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