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違規處理及處罰 ( 105 年 08 月 05 日)
第69條
軍車駕駛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之情形者,吊扣其駕 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如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而未立即採取救護或其他 必要措施,及向憲警機關報告者,吊銷其駕照,不得再考領駕駛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