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違規處理及處罰 ( 105 年 08 月 05 日)
第66條
軍車排放空氣污染物超過交通工具空氣污染排放標準者,車屬單位主官( 管)申誡一次,車輛管理人員申誡二次,駕駛人記過一次,並應即改善。

如經舉發仍未改善者,車屬主官(管)記過一次,車輛管理人員記過二次 ,駕駛人記大過一次,車屬單位上一級主官(管)申誡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