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違規處理及處罰 ( 105 年 08 月 05 日)
第45條
軍車駕駛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四項情形之一 者,除涉及刑事責任依法辦理外,記過二次至記大過一次。車輛駕駛人當 場禁止其駕駛及吊扣駕駛執照六個月,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 駛執照,並不得再參加考驗核發駕駛執照。

軍車駕駛人隸屬單位主官(管)及車輛管理人員,明知軍車駕駛人有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記過 一次至二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