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違規處理及處罰 ( 105 年 08 月 05 日)
第40條
軍車行駛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者,駕駛軍 ( 士) 官申誡一次至二次,士兵禁足三日至五日,並追繳欠費。其傷害收費 人員者,除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外,涉及刑事責任部分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