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違規處理及處罰 ( 105 年 08 月 05 日)
第36條
軍車駕駛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情形之一者, 記過一次至記大過一次。

軍車駕駛人隸屬單位主官(管)及車輛管理人員,允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軍車者,記過二 次至大過二次。但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 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