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違規處理及處罰 ( 105 年 08 月 05 日)
第33條
軍車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者,其車屬主管及車 輛管理人員申誡一次,駕駛軍 (士) 官申誡一次,士兵禁足一日至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