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總則 ( 105 年 08 月 05 日)
第3條
軍車管理作業權責區分如下:

一、軍車駕駛執照製發、考驗、換補、移轉等作業程序之研訂及重大交通 事故之預防,由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以下簡稱陸軍司令部)主管。

二、軍事需要之交通管制、重大交通事故之處理及違規統計,由國防部憲 兵指揮部(以下簡稱憲兵指揮部)主管。

三、軍車保險及重大交通事故賠償規定之研訂,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以 下簡稱後備指揮部)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