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違規處理及處罰 ( 105 年 08 月 05 日)
第26條
軍車違規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營內違規,由營區憲兵(糾察)糾舉後,由車屬單位依本辦法規定處 罰之。

二、營外違規,由地區憲兵隊糾舉後,以裁決書分送各車屬單位依本辦法 規定處罰,並副知其隸屬司令部與其上級單位及憲兵指揮部。

三、無服勤憲兵在場時,由下列人員糾舉之:

(一)國軍主管交通運輸人員、車屬單位監察官。未置監察官者,由兼辦 監察業務人員辦理。

(二)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

四、軍車違反交通法規或違警行為,由警察或前款人員執行糾舉,必要時 得留置軍車或軍車駕駛執照,並移送當地憲兵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