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重大交通事故處理、賠償及處罰 ( 105 年 08 月 05 日)
第23條
國軍車輛肇事賠償依保險合約及國軍軍車保險肇事處理作業規定辦理。其 賠償應依當地憲警單位、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或地方交通法庭裁決 ( 鑑定) 文件為準,由承保公司於保險金額內賠償之,保險理賠不足時,可 依規定申請超額補助。

軍車發生交通事故,承保公司應於保險金額內給付,但有強制汽車責任保 險法第二十七條之情事及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在給付金額內,向加害人求 償;其所需賠償金額,應由肇事單位自行負責。

一、未持有汽、機車駕駛執照或未領用合格駕照而擅自開車。

二、未經核准私自借予他人駕駛或使用。

三、未投保之車輛違規派遣服勤。

四、保險車輛異動或未換發保險證。

五、酒醉或吸食毒品、迷幻藥而駕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