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總則 ( 105 年 08 月 05 日)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編制內軍用車輛(以下簡稱軍車):指國軍現行裝備及其他經納入國 軍財產之各型車輛。

二、國軍人員:指現役軍人、國防部與其所屬機關(構)、學校、部隊( 以下簡稱單位)之文(教)職及聘雇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