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軍車之使用管理 ( 105 年 08 月 05 日)
第19條
軍車行駛於道路上,軍車駕駛及前座人員均須繫綁安全帶;騎乘軍用機器 腳踏車之駕駛及附載人員均須佩帶安全帽。軍車或軍用機器腳踏車駕駛人 於行駛道路時,不得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