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軍車之使用管理 ( 105 年 08 月 05 日)
第18條
軍車行駛設有收費站之公路、橋樑、隧道通行規定如下:

一、懸掛 (噴有) 軍字號牌者,可持用主管機關核發之軍用車輛通行票證 憑證通行,無票證者,應按規定繳費後通行。

二、掛用民照車輛,應按規定繳費通行,不得持軍用車輛通行票證通行, 違者除議處失職人員,並由收費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追繳通行費及究 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