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軍車之使用管理 ( 105 年 08 月 05 日)
第17條
軍車行駛高速公路行車之規定如下:

一、懸掛 (噴有) 軍字號牌之小客車、客貨兩用車、大客車、大、小貨車 、巡邏車及指揮車、救護車,經鑑定性能無行車安全顧慮,准行駛高 速公路,演、訓及其他車輛除戰時及特定任務外不准行駛。

二、應遵守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