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軍車之使用管理 ( 105 年 08 月 05 日)
第15條
軍車搭乘人員應依下列之規定:

一、小客車、客貨兩用車、偵防車、巡邏車、大客車,依設定之座位乘坐 。

二、各型指揮車、載重車、大 (小) 貨車、救護車設有固定座位者,得按 其座位搭載人員,但不得站立或蹲伏。

三、各型戰鬥 (特種) 車輛,應依其勤務需要搭載人員。

四、機器腳踏車在駕駛人後設有固定座位者,得附載一人,但不得側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