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軍車之使用管理
( 105 年 08 月 05 日)
第14條
軍車在服勤時應隨車攜帶下列證照資料及安全器材:
一、單位印製之通行證。
二、運輸申請單。
三、車輛使用 (耗油) 紀錄表 (保一二-○一八表) 。
四、行車執照及軍車駕駛執照。
五、汽車駕駛人肇事報告表 (九一表) 三份。
六、軍車保險證 (影本) 及奉頒有案之識別證。
七、汽車駕駛安全手冊。
八、車輛故障標誌、隨車工具及滅火器。
前項單位印製之通行證,應粘貼於擋風玻璃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