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軍車之使用管理 ( 105 年 08 月 05 日)
第13條
路程在五十公里以上有火車或其他較經濟之交通工具者,不得使用軍車。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運輸軍品者。

二、長途駕駛教練及野外演習者。

三、巡迴作業及特種勤務者。

四、上校以上主官在其轄區 (防區) 內巡視者。

五、緊急傳令及臨時搶修者。

六、接領車輛持有證明文件者。

七、將級主官 (編階) 之證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