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軍車之使用管理 ( 105 年 08 月 05 日)
第12條
軍車限國軍人員乘用。但下列人員得乘用之:

一、軍眷急診、生產或接送醫師、助產士。

二、軍眷開會、勞軍、眷舍遷移或參加機關部隊慶典活動者。

三、民間團體至軍中參觀訪問、勞軍或康樂活動,青年戰鬥訓練或民間活 動等集體行動者。

四、裝運軍品或工程用車,必須隨車工作佩有證件之搬運或技術人員。

五、軍中講學或從事學術研究之人員。

六、順道載運不能行走之重病就醫者。

七、災害疏散、參與救災、緊急危難或採訪國軍救災新聞之人員。

八、備(除)役上將或其配偶因故無法自行就醫者。

九、軍事學校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