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軍車之使用管理 ( 105 年 08 月 05 日)
第11條
軍車以供公務使用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勞軍活動。

二、軍中康樂活動。

三、國軍人員團體活動。

四、國軍人員及其直系親屬婚、喪或配偶父母喪葬。

五、國軍人員出入交通不便之軍事處所。

六、少將階以上正副主官(管)出入駐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