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工業生產轉換演習實施辦法  ( 91 年 08 月 07 日)
第7條
各參與演習機關 (單位) 於生產轉換演習前,應先期完成下列事項:

一、動員工廠生產能力之調查。

二、動員工廠生產體系之編組。

三、與動員工廠簽訂生產轉換契約。

四、藍圖、工模具、樣板及製作說明之整備。

五、軍品生產能力之輔導發展。

六、有關動員生產原材料需求之調查與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