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工業生產轉換演習實施辦法  ( 91 年 08 月 07 日)
第5條
各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於權責範圍內 調查有關動員工廠軍品生產能力之資料,並對生產轉換演習,提供支援與 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