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工業生產轉換演習實施辦法  ( 91 年 08 月 07 日)
第12條
軍品生產能力之輔導發展事項,如下:

一、推動軍、公、民營工廠與動員工廠技術合作。

二、動員工廠輔導講習或訪查。

三、運用軍工廠技術能力,輔導動員工廠生產軍需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