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工業生產轉換演習實施辦法  ( 91 年 08 月 07 日)
第10條
動員工廠應依簽訂之生產轉換契約,訂定生產轉換計畫,報由下列機關核 定之:

一、中心工廠之生產轉換計畫,送由主管機關核定,或經主管機關授權之 機關核定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二、衛星工廠之生產轉換計畫,由所隸之中心工廠或管制單位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