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總則 ( 105 年 11 月 04 日)
第4條
本辦法所稱民間機構,指依我國法律成立或認許之合夥、獨資或私法人。

但不包括外國人投資占該機構資本總額比例達百分之四十五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