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國防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國防部依國防政策,得將有利於國防科技工業及配合促進相關產業發展之
所屬科技工業機構及其使用財產設施全部或一部委託民間經營,以達成引
進民間活力與企業化經營能力,充分有效運用資源,厚植國防科技工業於
民間之目的。
本辦法所稱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以下簡稱科技工業機構),指國防部所
屬從事國防科技工業相關之研究發展、生產製造或維護修復事務之各級機
關。
前項機構之內部單位及其使用之財產設施為該機關之一部。
本辦法所稱民間機構,指依我國法律成立或認許之合夥、獨資或私法人。
但不包括外國人投資占該機構資本總額比例達百分之四十五以上者。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指國防部。
本辦法所稱主辦機關,指委託經營科技工業機構直屬上一級機關。
本辦法所稱核定機關,指主辦機關直屬之上一級機關。
主管機關之權責如下:
一、有關委託經營政策之研訂及政令之宣導。
二、有關委託經營資訊之蒐集及公告。
三、各核定機關或主辦機關相關業務之協調。
四、解釋或函請解釋法令。
五、其他相關事項。
主辦機關之權責如下:
一、委託經營計畫構想之審查,及陳報核定機關。
二、蒐整相關商情資訊,舉行公開說明會。
三、委託經營執行計畫書之擬訂,及陳報核定機關。
四、大量解僱勞工時,解僱計畫書之擬訂、陳報核定機關核定、通知、公
告及協商。
五、民間機構執行委託經營成效之監督考核。
六、委託經營契約所定權利義務之行使及履行。
七、辦理其他相關事項。
核定機關之權責如下:
一、委託經營計畫構想之核定,及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二、委託經營執行計畫書之核定。
三、解僱計畫書之核定。
四、督導主辦機關經辦委託經營。
五、其他相關事項。
科技工業機構之權責如下:
一、委託經營計畫構想之擬訂。
二、底價預估金額及其分析之擬訂。
三、人員疏處意願調查及名冊之造列。
前項各款事項應陳報主辦機關,作為擬訂執行計畫書之依據。
主辦機關辦理本辦法所定之委託經營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結合民間資源,提升經營績效。
二、應以國防需求為優先。
三、不影響國防安全。
四、除提供國防需求之項目外,得經營與國防需求相關或能配合促進產業
經濟發展之其他項目。
依本辦法辦理委託經營者,應收取權利金。
前項權利金,指訂約權利金及經營權利金。
前項所稱訂約權利金,指簽訂委託經營契約時,民間機構應一次繳納之定
額權利金。所稱經營權利金,指依據民間機構利用科技工業機構或財產設
施所得年銷售額之約定比例計算之權利金。但對於主管機關所屬機關、單
位之銷售或替代原機構生產軍品或提供勞務部分,無須繳納。
委託經營契約中應明定每年應收取之最低額度經營權利金,其額度依民間
機構於投標時提出之營運計畫書資料計算之。
辦理本辦法所定之委託經營時,應採取保密措施,以防止機密洩漏。
辦理本辦法所定之委託經營時,符合得採最有利標決標者,以採最有利標
決標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