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機構委託經營時人員之疏處及權益保障 ( 105 年 11 月 04 日)
第32條
主辦機關於委託經營契約期滿或終止前,辦理繼續委託經營之招標時,應 於招標文件中明定,得標之民間機構應同意以原民間機構相當之待遇、福 利,聘僱隨原委託經營機構移轉,且尚在職之人員。

受託民間機構因建立衛星分包體系,影響原委託經營機構隨同移轉人員權 益時,主辦機關應監督其依法辦理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