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機構委託經營時人員之疏處及權益保障 ( 105 年 11 月 04 日)
第31條
未隨同移轉及安置之非軍職員工,於退出原參加之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 保),除符合規定得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者外,其損失之勞保投保年資,比 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之老年給付計算標準結算補償金。但受領 人應切結,並經法院認證。所領之補償金,於其將來再參加勞保並領取老 年給付時,應繳回原補償機關,其所領之老年給付金額較原補償金額低時 ,僅繳回所領之老年給付同金額之補償金。

前項人員,其勞保投保年資已滿十五年,而自願於原單位繼續參加勞保者 ,不發給補償金。

隨同移轉至民間機構之非軍職員工,在工作期間為受委託民間機構資遣, 且未符合勞保老年給付條件者,比照第一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