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機構委託經營時人員之疏處及權益保障 ( 105 年 11 月 04 日)
第30條
主辦機關辦理委託經營,對未隨同移轉及安置之非軍職員工,加發移轉時 七個月平均工資之給與。

自願隨同移轉受僱於民間機構之非軍職員工,於符合勞基法所定之退休條 件前,為民間機構所資遣者,得向主辦機關請領前項之加發給與。但以自 移轉之日起五年內為限。

領取加發給與之員工,如於六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時,須由再任職機關繳 回扣除資退月數之加發給與。前項所稱資退月數,指自資遣或退休生效日 ,距再任有給公職日之月數;不足月者,依足月數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