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機構委託經營時人員之疏處及權益保障 ( 105 年 11 月 04 日)
第29條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退休或終止勞動契約,其年資採計及給與標準,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年資採計:依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及各機構所定工作規則之相 關規定辦理。但曾領取退休金、資遣費或年資補償者之年資,不予採 計。

二、給與標準:依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二及各機構所定工作規則之相關規 定辦理。採八十七年七月一日適用勞基法前、後,各職類聘僱人員其 各自適用之法令規定,分段計算及給與合併給付方式辦理,但其基數 之計算,均按退休金之計算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