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民間機構參與科技工業機構整建或擴建之委託經營 ( 105 年 11 月 04 日)
第18條
依前節所定之方式辦理委託經營之民間機構,得於原契約履行期間未滿二 分之一前,提出變更營運計畫書,經主辦機關陳報核定機關核准後,改為 本節之委託經營方式。

前項經營方式之變更,除招標文件及委託契約有得延長契約期間約定之記 載外,不得延長原契約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