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民間機構參與科技工業機構整建或擴建之委託經營 ( 105 年 11 月 04 日)
第17條
主辦機關得就現有科技工業機構或其財產設施整建或擴建之需要,委託民 間機構予以擴建、整建,並為營運;營運權於營運期間屆滿或委託經營契 約終止後,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應無償歸還主辦機關。

前項整建或擴建資金,除契約另有規定外,由民間機構負擔。

第18條
依前節所定之方式辦理委託經營之民間機構,得於原契約履行期間未滿二 分之一前,提出變更營運計畫書,經主辦機關陳報核定機關核准後,改為 本節之委託經營方式。

前項經營方式之變更,除招標文件及委託契約有得延長契約期間約定之記 載外,不得延長原契約期間。

第19條
主辦機關辦理本節所定委託經營,其委託經營契約之期限,至少為五年。

前項契約履行期間達二分之一時,得與原受委託之民間機構議價續約一次 。但以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