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民間機構參與科技工業機構整建或擴建之委託經營 ( 105 年 11 月 04 日)
第17條
主辦機關得就現有科技工業機構或其財產設施整建或擴建之需要,委託民 間機構予以擴建、整建,並為營運;營運權於營運期間屆滿或委託經營契 約終止後,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應無償歸還主辦機關。

前項整建或擴建資金,除契約另有規定外,由民間機構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