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總則 ( 105 年 11 月 04 日)
第12條
依本辦法辦理委託經營者,應收取權利金。

前項權利金,指訂約權利金及經營權利金。

前項所稱訂約權利金,指簽訂委託經營契約時,民間機構應一次繳納之定 額權利金。所稱經營權利金,指依據民間機構利用科技工業機構或財產設 施所得年銷售額之約定比例計算之權利金。但對於主管機關所屬機關、單 位之銷售或替代原機構生產軍品或提供勞務部分,無須繳納。

委託經營契約中應明定每年應收取之最低額度經營權利金,其額度依民間 機構於投標時提出之營運計畫書資料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