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一般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 ( 103 年 05 月 07 日)
第7條
執行單位就歸屬其所有之一般研發成果,應負管理及運用之責,包括申請 與確保國內外權利及其他一切與管理或運用研發成果有關之行為。

執行單位依本辦法規定運用一般研發成果前,應依公開程序將研發成果公 告。但依其性質不宜公開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執行單位辦理研發成果之公告,應以刊登網際網路、全國性報紙、函告業 界相關公會或辦理研發成果說明會等方式為之。

執行單位辦理研發成果公告前,應先將研發成果完成計價,其計價應以計 價當時之市場價值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