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
執行單位依第五條規定取得一般研發成果者,其屬於公、私立學校或政府
機關(構)者,應將運用一般研發成果總收入之百分之二十,繳交本部或
本部所屬單位;其他執行單位,應繳交運用一般研發成果總收入之百分之
四十。由本部或本部所屬單位循附屬單位預算程序撥入行政院國家科學技
術發展基金保管運用。
前項應繳交之收入,得以授權金、權利金、價金、股權或其他權益為之。
本部基於整體國防科技產業發展或依本辦法績效評估之結果,得專案核定
執行單位繳交收入之比率,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本部或本部所屬單位運用執行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目所獲得之一般研
發成果,應按其規定辦理應繳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