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一般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 ( 103 年 05 月 07 日)
第26條
一般研發成果由執行單位負管理及運用之責者,應將研發成果收入,分配 一定比例予創作人;由本部負管理及運用之責者,應將一定比例分配予創 作人及執行單位。其人員獎勵之分配方式、範圍、比例等事項,應由執行 單位擬訂並報由本部核定。

前項本部或本部所屬單位人員之獎勵,以研發成果收入百分之四十為上限 。

第一項所定創作人,包括創作之個人及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