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一般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 ( 103 年 05 月 07 日)
第23條
本部行使前條介入權利時,應將通知書或申請書送達一般研發成果之所有 權人、受讓人或專屬被授權人,限期三個月內答辯,屆期未答辯者,本部 得逕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