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一般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 ( 103 年 05 月 07 日)
第16條
依本辦法授權利用之一般研發成果,對授權事項,未經執行單位許可者, 不得再授權第三人;再為授權者,亦同。

前項許可,應報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