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一般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 ( 103 年 05 月 07 日)
第15條
執行單位辦理一般研發成果之授權時,應以非專屬方式為之。但有下列情 事之一者,得基於公平與效益之考量,報由本部同意以專屬授權之方式為 之:

一、一般研發成果尚未達到量產階段,而需被授權人投入鉅額資金或提供 重要發明專利,繼續開發或加以商品化。

二、研發成果之實施需經長期實驗並依其他法律規定應取得許可證者。

三、較有利於國家安全、經濟發展或公共利益。

四、以非專屬之方式,無法達到該研發成果之最大效益。

一般研發成果之授權實施內容及範圍,執行單位於必要時得加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