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一般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 ( 103 年 05 月 07 日)
第14條
執行單位辦理第七條之管理及運用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但以其他方式為 之更能符合本法之宗旨或目的,並經執行單位提報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以公平、公開及有償方式為之。

二、以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公營事業、法人或團體為優先對 象。

三、在我國管轄區域內製造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