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學位授予又畢業證書發給 ( 107 年 03 月 31 日)
第51條
畢業證書遺失,且原畢業學校 (院班) 已不存在者,其證明學籍事宜,由 合併、承繼學校或權責單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