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學位授予又畢業證書發給 ( 107 年 03 月 31 日)
第45條
中等學校教育學生修業期滿,符合畢業資格者,由各校依相關法令規定, 發給畢業證書。

第46條
專科教育學生修業期滿,合於下列畢業資格規定者,由各校依其所屬學院 及學系,分別授予副學士學位證書:

一、修滿應修科目及學分。

二、規定年限內完成應受之實習或寒暑訓,且成績合格。

三、完成教育計畫內所定事項。

第47條
大學教育學生修業期滿,合於下列畢業資格規定者,由各校依其所屬學院 及學系,分別授予學士學位證書:

一、修滿應修科目及學分。

二、規定年限內完成應受之實習或寒暑訓,且成績合格。

三、完成教育計畫內所定事項。

第48條
研究生合於下列規定者,由各校依其所屬學院及學系,分別授予各該等級 學位證書:

一、修滿應修科目與學分。

二、碩士研究生通過各校學位考試及格。

三、博士研究生通過各校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及博士學位考試及格。

第49條
各校畢業之學生、研究生,經發給畢業證書或授予學位者,得向原校申請 發給中 (英) 文成績單。

第50條
各校在臺復校以前之畢業生,如無資料可查者,不發給學歷證明。

第51條
畢業證書遺失,且原畢業學校 (院班) 已不存在者,其證明學籍事宜,由 合併、承繼學校或權責單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