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學位授予又畢業證書發給 ( 107 年 03 月 31 日)
第48條
研究生合於下列規定者,由各校依其所屬學院及學系,分別授予各該等級 學位證書:

一、修滿應修科目與學分。

二、碩士研究生通過各校學位考試及格。

三、博士研究生通過各校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及博士學位考試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