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退學、開除學籍 ( 107 年 03 月 31 日)
第43條
各校學生經轉學、退學、開除學籍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賠償。

開除學籍學生及研究生,不發給修業(轉學)證明及成績單。